债权转让,就是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它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本文笔者试着对合同债权转让中的一些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合同债权转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能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它表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选择是允许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条就是关于合同债权的可转让性的规定,也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新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第91条中规定: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同时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而没有关于权利可以单独转让的规定,这与一些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也不适应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法》第79条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了修正。在《合同法》第五章中规定的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即概括转让三种状态,合同权利转让即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我国合同转让制度中新的规定,也是我国合同转让制度的典型形式。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对于此种合同究竟为要式还是不要式则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合同转让系不要式合同,其效力不受基础协议的影响。有些学者认为合同转让时独立的要因的财产转让合同。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为要式合同关系,其效力即使不受主合同的影响,也应当认定其为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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