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毛某商议买卖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毛某,但该房屋实际上系肖某的继子女胡某、胡某某所有,且毛某在取得房屋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胡某、胡某某诉到法院要求毛某返还房屋,毛某因自己的疏忽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2007年12月,胡某、胡某某的继父肖某因与毛某存在经济往来,双方协商将胡某、胡某某所有的房屋卖给毛某。完成购房交易后,毛某持有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至今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毛某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缮,并一直居住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虽系原告胡某、胡某某的继父,但肖某对于该房屋没有处分权,肖某与毛某的房屋买卖行为系建立在肖某无权处分基础之上,肖某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在事后没有得到原告胡某、胡某某的追认,其也没有通过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肖某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毛某虽然是善意取得本案争议的房屋,但其未到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认定毛某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对胡某、胡某某要求毛某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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