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继承权是本来享有继承权的人具有法定的情节后失去继承权的情况。可分为失去和被失去两种。
所谓失去也就是主动放弃,即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以明示的方式(一般来说是书面方式)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下,放弃继承的生命一旦做出即生效,不能反悔,除非能证明自己受到了胁迫。
所谓被失去也就是发生法定情况后,原本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被剥夺了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其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纂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前,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就在继承开始时;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在继承开始后,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要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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