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张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西固区人民医院大门口东侧时,与正在准备过马路的杨林相撞,骑车的张磊摔倒后头部重重碰在地上,昏迷不醒,而杨林只是受了一些小伤。张磊被送往医院经过5天抢救后,终因重度颅脑损伤呼吸衰竭死亡。
7月22日,张磊的遗体被送往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提出张磊是非正常死亡,没有交警部门的证明不能火化。张磊父亲张建堂随后从交警部门获悉,事故发生后,杨林并没有报警。经交警部门质询,张建堂和杨林当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一致不要求西固交警大队立案调查,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以后双方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和要求对方赔偿任何损失”,协议签好后,交警部门出具了张磊的死亡证明。2008年7月30日,西固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林没有责任。张磊的父亲张建堂对此不服,提出申诉。2009年5月西固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了认定书,认定以“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导致现场证据灭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当事人可以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张建堂夫妇将杨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磊在骑车行驶中所占道和方向是正确的,而杨林站立于非机动车道路面上由南向北穿行,没有站在斑马线上,杨林占道错误,而且事故发生后,杨林被撞但意识清楚,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判决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23万元的40%,并向张建堂夫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林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杨林过马路时被自行车撞倒,所幸只是受了一些皮外伤,而骑自行车的张磊却在倒地后昏迷不醒,5天后不幸死亡。随后,张磊的父母以杨林占道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杨林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一审宣判后,杨林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11月16日,兰州中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就“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展开激辩。法庭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当天的庭审中,杨林没有出庭,她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杨林的代理人认为,杨林站在非机动车道处于静止状态,被处在高速运动状态的张磊撞了,杨林也是受害人,为什么被撞还要当被告。而且责任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杨林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张磊父亲张建堂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建堂夫妇在法庭上痛不欲生,他们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张磊昏迷不醒,而受轻伤的杨林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不打电话报警,导致现场证据丢失。事发后在交警部门签的不追究杨林责任的协议,是考虑到如果没有死亡证明,殡仪馆不火化尸体,送葬的亲朋好友呆在山上怎么办,所以才无奈地签了个违心的协议,所以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张磊占道和行驶方向正确,杨林在过马路时没有走到斑马线上,而是站在自行车道上,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请求驳回杨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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