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宣武区代理一个老年人离婚的案子,原告脑血栓四肢不能自由活动,语言表达上也很困难,但头脑很清楚,能听懂,就是用肢体和语言表达时都有较大障碍。现因妻子在男方患病后便长期不予照顾(双方均为再婚),儿女担心老人百年后财产让后老伴白白拿走,故和老人商量后起诉离婚。立案时由于原告在住院行动不便,在向立案法官解释后,得到了法官的理解和同意,顺利地立了案。但开庭时,双方就原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发生激烈辩论和交锋:
被告一开始就说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又是个人感情问题,不能由他人代为表述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所以男方及其代理人不能成为适格原告代为起诉离婚。而我方明确指出:最高院对民诉法的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可见,法律上是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的,而且,该解释并未限制或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权,所以男方有权作为原告并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被告的主张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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