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逃避债务的离婚财产的处理
夫妻双方作假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民事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理,在实践中,可以有两种办法:一是按照债权人撤销权的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于这种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进行分配的话,每人应平均分割。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作假离婚,将自己应当享有所有权的一半财产,处分给配偶,这种赠与具有恶意,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一行为无效,使债务人已经处分给配偶的财产恢复原状,用这一财产清偿债务。二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其所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并不能产生不清偿债务的后果,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就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分割、处分。因此,假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仍然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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