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06年1月郭女士驾驶某知名品牌轿车沿京沈高速右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中车辆突然向右侧发生侧滑,撞上了道路右侧护栏,并且由于撞击力巨大,轿车又反弹撞上左侧的护栏停住,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检查车辆的左前轮钢圈断裂飞离车体,地上只有遗有三条轮胎拖印。事后郭女士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引发本次事故,于是向该车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提出了质疑,但他们均拒绝承认车辆存在缺陷,无奈之下郭女士将生产厂家北京现代汽车公司以及销售商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车辆存在缺陷,依法判令两被告以及销售商连带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生产厂家未举证证明其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本院推断事发车辆存在缺陷,该事故的发生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和销售商连带向郭女士赔偿相关损失近万元,销售商赔偿车轮并履行修复责任。
案件代理结果是当事人胜诉,维权取得成功。
律师点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消费者和厂家相比在产品技术信息的掌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如果完全要求消费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论证则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于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有知识技术优势的厂家承担,也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手段。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针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厂家进行赔偿,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以强制的法律责任来提醒、警示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参与者对产品质量进行层级把关以最大程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扩大赔偿义务的承担主体也能有效地保证消费者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多渠道的赔付,降低了追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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