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股票涨涨跌跌,“牛熊转换”本属正常,但上海天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却遇到了烦心事,所持有从证券交易所购得的19.92万手国库券及历年积存利息,却一直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上海某营业部不能交易,为开通被“锁定”的证券帐户,天星公司将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告上法院。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天星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内1999年第8期国库券进行交易(买卖、资金转帐等)的限制。
多年前在红红火火的股票交易大潮下,天星公司也在证交所开立股票帐户投资。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天星公司曾与海南塞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塞格上证)签订协议约定,在塞格上证开立保证金帐户,委托塞格上证买卖99国债,代保管期限为1年,在保管期限届满后出售该国库券。为此,塞格上证先后两次购买入99国债,计19.92万份。但至协议约定出售日期,债券却没有卖出。2002年5月20日,天星公司向法院起诉塞格上证,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国债的指定交易,获得了法院判决认可。
2007年2月上旬,经天星公司与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天星公司将持有的上海债券交易所股票帐户指定在该营业部处交易。截止至2008年12月10日,天星公司股票帐户内有99国债199200份及利息等资金余额401.7万余元。但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却对该股票帐户予以冻结,限制交易。2008年1月4日,塞格上证管理人出具《申报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认为,与天星公司指定交易关系经法院判决解除,原指定交易存续期所购买99国债19.92万手及积存利息,已转至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应向该营业部主张权利。
2008年6月中旬,天星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双方因证券托管关系转为指定交易关系。在公司股票帐户内的19.92万手1999年第8期国库券及历年利息,与任何人没有权属纠纷,依据塞格上证出具的《关于申报债权不予确认的通知》,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对该帐户不准交易、不准提取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解除对涉案股票帐户的内控。
法庭上,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辩称天星公司原系塞格上证客户,在2001年11月塞格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由本公司对塞格公司实施托管,全部接手塞格上证客户的信息、数据等。根据当时处理塞格公司案件的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求,与塞格公司违规经营国债回购相关机构帐户都予以冻结。鉴于天星公司和塞格上证签订过委托理财协议,也被列为机构帐户,按照上述口头要求予以冻结,不能交易,本公司实施冻结只是原来冻结的延续。
法院认为,天星公司因投资证券在上证所开立股票帐户,注入资金买卖证券进行交易,对该股票帐户内的证券及资金享有所有权,具有进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加以限制。虽然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是按证券监管机构决定,接手对塞格上证实施托管,但要限制天星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也应该有合法依据。现中信证券公司营业部没有证据,可限制天星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了侵权,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制予以“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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