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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谁是“假离婚”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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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假离婚”的“第三者”?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14 11:16:56 阅读次数: 954
一个“为买房子假离婚,你愿意吗”的调查显示,64%的参与者说“可以试一试”。近年来,子女上学、拆迁补偿、购房等都成为假离婚的种种理由。这条获取利益的成功捷径让很多夫妻纷纷复制效仿。
 
  为了多买一套房子、少付点首期与利息而玩“劳燕分飞”的假把戏,恐怕许多外国人都无法理解,可“假离婚”就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早在几年前,“中国式假离婚”就开始滥觞。
 
  如2005年,华北油田曾出台“单身不下岗”政策而导致职工像赶集一样玩“假离婚”;哈尔滨某教育部门“男女有别”的供热费报销制度,其中离异女职工可以享受报销待遇,导致集体“假离婚”;重庆某地拆迁补偿制度规定:离了婚单独立户的,可以各分一套房,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导致大规模“离婚”……今天的住房“限购令”再次让“假离婚”现象沉渣泛起。
 
  作为局外人,容易把“假离婚”当笑话看,莞尔之余甚至还叹一句“中国老百姓真会钻空子”。但正如广州俗谚云“有头发谁想做瘌痢”,如果不是现实所迫,谁愿意玩“假离婚”这个既丢脸又可能丢“人”的游戏?夫妻真离婚背后往往都有“第三者”,可谁又是“假离婚”背后的“第三者”?
 
  这个“第三者”,看来还是制度。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户籍身上牢牢地捆绑了教育、就业、住房、社保、计生等诸多公民权利,丝毫不可逾越,不同户籍间的公民权利,可能有天壤之别。即使进入市场经济时代,管理者仍然对旧户籍制度心存依赖,依据户籍分配社会资源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别的不说,就现行的高考制度,对户籍的限制仍然铁板一块,不得通融,正是这种制度,催生了“高考移民”现象。
 
  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一书提出“羞辱性制度”概念。从这个角度审视,导致公众“假离婚”的制度无疑就是一种“羞辱性制度”。为防止“假离婚”现象一再重演,伤害社会公序良俗,必先从制度设计本身入手,使制度符合法律、法治精神,接近社会公平与公正,尤其是户籍制度改革,应该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方可进而考虑制度的周密性,降低制度的“可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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