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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 房产离婚案中案――浦东杨女士诉李先生离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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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离婚案中案――浦东杨女士诉李先生离婚一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1-09 19:09:17 阅读次数: 1839

房产离婚案中案――浦东杨女士诉李先生离婚一案
 
  2006年1月,浦东的杨女士在亲戚的陪同下,找到本站徐晓洁律师。咨询了解离婚及房产等法律问题。
  杨女士年近五十,祖籍福建,自1995年和丈夫李先生来到浦东做小生意,自1999年起,李先生认识一广西女子韦某,并在外租房和韦某同居,下落不明。杨女士一直带着儿子独自生活,对李先生的状况并不了解。三天前,杨女士突然收到杨浦区人民法院传票,称建设银行杨浦支行已经起诉李先生和杨女士,2002年李先生购买浦东某处房产,在该银行贷款四十二万元,已经有三个月没有还贷,银行已查封该房产,并要求解除抵押贷款合同。由于李先生购房时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银行根据户口本的夫妻关系,将杨女士列为共同被告。
 
  在徐律师咨询指导下,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首先,就银行起诉李先生、杨女士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杨女士应以第二被告的身份应诉,以了解李先生生活状况和房产处理结果,以保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然后,在应诉同时,根据抵押贷款合同一案的处理进程,随时准备起诉离婚,并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徐律师代理杨女士参与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参与了开庭审理,充分了解到李先生购买金桥房产,购买价六十万元,现价值近八十万元。银行贷款四十二万元,现还有未还贷款三十四万元。房产现价值约四十万元左右。
  
  开庭当日,杨女士看到了几年没有见面的的丈夫李先生,李先生在法庭上表态,同意将拖欠的三个月贷款还清,继续履行《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同意撤诉,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庭审结束的当天下午,徐律师又代理杨女士在浦东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由杨女士亲友提供了三万元的现金担保,将该房产再次查封。同时在专业调查人员的支持下,查到了李先生和韦某共同租住的地址,向法庭提供了数张李先生与第三者韦某的亲密照片。
 
  经了解市场房价,徐律师对判决离婚作出的估计是,扣除银行贷款、诉讼费、查封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可供分割价值约为三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左右,但时间周期较长,执行完毕至少要一年时间。而被告李先生本身有过错,又非常想保住房产,应当抓住被告这一心理,努力促成调解。
 
  果然,在大量的证据支持下,李先生在庭前主动要求调解。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一、原、被告在福建老家的房产归原告杨女士所有;二、上海浦东的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一次性支付二十五万元;三、诉讼费用由李先生承担。
 
  本案杨女士是一个不识字的农村妇女,在北蔡做点小生意为生,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生病了因为没有钱而无法医治。通过这次起诉,在法律的帮助下,拿到了二十五万元,她非常满意。这笔钱至少可以使她的晚年生活有一些保障。对此,徐律师也为帮助弱势群体争取到该得的利益,深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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