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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付礼金 新娘不辞而别 因为丈夫未支付礼金,结婚当日妻子就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9月1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姚国平与被告刘艳离婚。
2007年6月21日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被告提出要给付其礼金1.8万元,原告答应在办理好结婚证和准生证后给付其礼金1.8万元。但是,6月25日双方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提出要付清礼金,原告则表示被告到计生部门办好准生证后给付。但是当天下午被告就不辞而别,杳无音讯。经多方打听、寻找未果,下落不明。双方未同居,当时被告方来了四个人,三女一男。被告仅从原告处拿走100多元。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5日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下午,被告在没有拿到礼金的情况下就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据此事实可认定原、被告显属草率登记成婚,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