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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表真心 破镜难圆反失财 李先生婚前有一套住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2005年6月,李先生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因王某住房困难,两人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2008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
为了抓住这次挽回婚姻的机会,李先生决定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以此作为“白头偕老”的保证。于是,李先生到房管部门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矛盾再次出现,王某甚至到了离家出走的地步。
李先生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儿名下,王某也表示同意。两人于2009年1月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今年年初,王某以房屋为自己所有为由突然要求李先生迁出房屋。两人争执不下,来找律师咨询。
律师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至于将房屋变更为女儿名下一事,协议有效,但由于未作产权变更,所以王某仍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向李先生提出搬离房屋的要求。
律师提醒大家,感情需要珍惜,但办理房产变更过户则更需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