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精神损害赔偿有两个主要观点:人格非商品观点和无法衡量的观点。
(一)、人格非商品观点。此观点认为:基于财产之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名誉,尊严不能成为商品,人格是高尚的,如果在人格受到侵害是予以金钱赔偿,无疑是将人与商品等同,其本身就侮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德国民法典》制定以前及当时,上述人格非商品的观点在德国民法学界占有主导地位,人格是高尚的,在名誉受到侵害,应拔剑而斗,请求金钱赔偿,实乃自取其辱。十八世纪编撰的普鲁士普通法甚至规定只有农民和一般市民在受到他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进行的侵害时,才就其受的痛苦请求抚慰金。
而在前苏联,人格非商品的观点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为:人格商品化与社会主义性质格格不入“为痛苦和遭遇而请求偿付的权利属于:贪图享受的任何所有的资产阶级。此观点在民法学界占有主导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律界以苏联民法理论为蓝本,难免会受其影响,认为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也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律性质”。
(二)、无法衡量的观点。是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的困难和其不可操作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如德国学者在制定德国民法中,提出:“如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会给与法官很大的评价和计算损害的裁量权(这是一种危险),而且,人格损害赔偿的特征也是不明确的,因此,人们对于打破传统,采用非财产损害金钱评价的新制度还抱有疑问
前苏联民法学这更进一步指出:人格损害不能用价值货币来衡量,此种赔偿永远只能是大概的或者是象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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