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东京地裁就日本国以双亲不具法律上致婚姻关系,拒绝授予9个日本男性与菲律宾女性所生子女 日本国籍一案作成决定。审判长菅野博之应当从基本人权保障方面对国籍取得的重要性进行考量,其主张“以父母婚姻关系之存在与否作为其子女取得国籍之前提的国籍法规定,违反了宪法第14条‘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规定,属于不合理差别”,因此承认该9人之国籍。
去年4月东京高裁亦对该法之违宪性作成决定,判定原告败诉,其中有两件(案件)提起上诉。去年的判决主张,应重视“该子女统日方亲属共同生活”之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而以不存在婚姻关系拒绝承认其国籍则构成违宪。
此次判决缘家族一体关系、国籍法规定本身不合理违宪而作成判决。与去年的判决相比更具合理性。
原告是在几个居住在东京的6至12岁的孩子。他们的父母并未结婚,故法务局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以其未满足授予国籍的(1)认知以及(2)父母双方之婚姻关系两要件之一的(2)父母双方之婚姻关系要件拒绝授予其日本国国籍,于是他们提起诉讼。
政府方面认为“相比之双亲不具有婚姻关系的情况,在双亲婚姻关系存在之情况下,作为父亲的日本人与其子女的亲子(血缘)关系要强些”。
但是, 菅野审判长却认为,随着国际化的推进,价值观也呈现多样化,家族现状也呈现出非单一化的趋势。“仅仅从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外在形式,来千篇一律地判断父子关系的紧密程度是否与我国国情具有强烈的关联性这一做法,是不符合现实的”。不承认婚姻要件的绝对的合理性。
国家方面认为“民法上也是以是否具有婚姻关系对孩子加以区别对待的,取得国籍时的区别也不是不合理的”。判决认为“既然已经确认了国籍,民法上的差别对待,与原本不承认国籍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