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 意外死亡赔偿金继承案例分析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意外死亡赔偿金继承案例分析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1-02 16:34:21 阅读次数: 1160

案例:鄱阳县某居民小霞在出生后,被其亲生父母许某夫妇送给同村的汪某夫妇抚养,但没有办理有关的收养手续。 汪某夫妇对小霞很好,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平常小霞也常与亲生父母来往。2006年5月的一天,小霞在上学路上被一武警奸杀致死,后汪某夫妇与该被告人所在单位,就案件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慰金13万元。这笔赔偿款被汪某夫妇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

  小霞的亲生父母得知此事后,找到汪某夫妇,称他们应当取得赔偿金,被拒绝。于是小霞生父母将其养父母告上了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方面:一是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二是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第一种意见:收养关系成立,该笔赔偿金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既小霞的亲生父母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该笔死亡赔偿金由小霞亲生父母继承,并给予汪某夫妇酌情补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笔死亡赔偿金应由汪某夫妇与许某夫妇共同继承。

  评析:按照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汪某夫妇未与小霞的亲生父母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但汪某夫妇开始与小霞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0年,是否能适用《收养法》,首先涉及到《收养法》溯及力的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根据第二条,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对照这条规定,本案中汪某夫妇与小霞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入户手续,但双方以父母及女儿相称并在一起生活,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也为邻居及村组织所公认。故汪某夫妇与小霞间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汪某夫妇作为小霞的养父母,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死亡赔偿金属于继承的范围吗
下一篇:洗澡中毒由出租者担责案例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