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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因不服公司的开除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1999年11月,宋某开始在四海公司(化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6月,宋某与公司同事纪某发生冲突并殴打了纪某。后四海公司作出决定将宋某开除。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殴打纪某违反了公司纪律。宋某虽主张其未参加过有关公司纪律的培训,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纪律作为合同附件,宋某亦应了解。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四海公司可以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宋某要求四海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