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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规定,既是侵犯上述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是人们普遍认为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一般不会造成财产损失,但并不排除受害人因受到精神损害而影响健康,引起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对这种损失,加害人当然负赔偿责任。但上述条文中“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失”,更主要是指精神损失,即侵权人侵犯受害人的上述权利,即使尚未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也可以就其人格尊严被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精神损害请求财产赔偿。并且依我国现行法律,只有上述四种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方可请求对精神损害的财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