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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其父母子女关系如何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多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工生育子女和父母有血亲关系,应按婚生子女对待;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用“供精”的人工授精情况,精子不是丈夫的,只能视为或拟定为婚生子女对待;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子女应一律视为养子女或继子女对待,即按拟制血亲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各种不同意见发生冲突,从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益于人工生育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出发,在(91)民他字第12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而不管所生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