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公司法务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交通事故
|
经济纠纷
|
损害赔偿
|
劳动工伤
|
法律咨询
|
收费标准
分 类 导 航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
┝
经济纠纷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热 点 点 击
企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能降低工资吗?
离婚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据爆料黑龙江办公楼发生坍塌,上演现实版地陷楼塌陷
【上海离婚律师】两份离婚协议引起的纠纷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农村户籍人口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父亲撞死儿子的保险索赔风波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关于病假、事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哪些人不能做公司股东?-上海公司法律师
如何在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
→ 没签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否受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没签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否受理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02 20:32:44 阅读次数: 714
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有关机构应予受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清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
上海律师网
上一篇: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争议的解决程序
下一篇:
专家支招职场新人如何化解劳动纠纷
离婚律师
上海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网
上海律师网
闫显明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网
西安律师
上海律师网
南京继承律师
南京律师网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
上海律师网
所有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永丰国际广场银座808室
联系电话:15921479030 联系人:李群 律师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