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劳动者讨薪的案件数量持续飙升,特别是群体性纠纷频发,这一现象不仅是经济生活丰富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劳动者维权的表现之一。由此,探索多元化的劳动报酬纠纷解决机制才能节省诉讼成本,快速便捷的解决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数量如此庞大的群体性讨薪案件从何而发呢? 首先,建筑行业较容易出现群体性讨薪案件。建筑行业的用工制度不完善,管理普遍存在问题。同时建筑行业也有自身的用工特点,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工种,对劳动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学历水平要求都不高,劳动者可替代性比较强,所以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流动性很强,例如许多农民工进入建筑行业从事劳动。此外,建筑行业资金结算的周期比较长,发放劳动报酬的周期也有特殊之处。这两方面的特点致使建筑行业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比例偏低,容易产生纠纷,例如,海南省建设工会对6348名农民工进行调查,结果是无一人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人数最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出自建筑行业,共涉及161名农民工的权益。而今年初该院又审结一起涉及44人的讨薪案,同样是农民工向分包商追索劳务报酬的纠纷。 其次,筹备期和清算期的经济组织易产生劳动报酬纠纷。经济生活繁荣,经济组织的成立和解散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在经济组织变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人事关系都较为复杂,用工管理和人事制度往往存在疏漏。此外,变动中的经济组织的资金往往不充足,支付劳动报酬通常不及时或不足额。故而筹备期和清算期的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相对较多。同时,一旦劳动者与筹备组和清算期的经济组织就劳动报酬产生纠纷,通常波及一批与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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