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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明示员工无不良表现 法庭指证又称员工多项违纪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24 10:17:23 阅读次数: 540
北京中百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以员工崔先生“工作消极散漫,不服从工作调度,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为由口头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其在给崔先生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却写明“崔先生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结果法院认定软件公司违法,终审判决软件公司支付崔先生赔偿金18000元。
■纠纷起因
单位提前口头辞退员工
27岁的崔先生2010年3月14日与软件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2011年1月20日,软件公司以崔先生“工作消极散漫,不服从工作调度,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为由,口头将崔先生辞退。随后,崔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机关裁决软件公司支付崔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后,软件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庭审中,软件公司称,崔先生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上班玩电脑、下载游戏、看电影、聊天,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且同时还在其他单位任职,单位曾对其进行过口头警告。软件公司解除与崔先生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此外软件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单位因崔先生失职导致项目拖期,致公司受损,赔偿他人损失的函件等证据。
对于软件公司出示的相关证据,崔先生全部不予认可,并称自己入职后尽职尽责,未给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出示了2011年1月20日软件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证明中写明:“崔先生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以此证明软件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应予赔偿。
■法院认定
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软件公司称崔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损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赔偿金。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崔先生严重失职及单位曾予以口头警告,也不能证明单位损失与崔先生具有关联性,且软件公司为其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崔先生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因此对于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软件公司支付崔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00元。
判决后,软件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驳回软件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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