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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 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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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7-25 13:15:49 阅读次数: 861


  1、无交通信号的居(村)民小区、村民聚集区、步行街、集市等行人活动为主的区域内,车辆行驶中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2、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发生事故的,教练车一方的事故责任一般由其教练员承担;

  3、轻便摩托车载人、二轮摩托车超额载人或乘坐人不按规定乘坐、不戴头盔,以及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发生事故,造成乘坐人伤亡的,受伤乘坐人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

  4、乘坐人开关车门诱发事故的,乘坐人可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5、驾驶员操作不当诱发客伤事故,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为避险或乘坐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6、车与车、车与人未发生碰撞的事故,是因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诱发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7、机动车驾驶人未知发生事故,或无法查证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定性为驶离现场。驶离现场的事故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事故责任;定责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的,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8、道路施工作业、设摊、车辆停车等违反交通法规规定诱发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

上海律师 李群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92147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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