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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定居国外的华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相关程序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7-09 11:39:34 阅读次数: 969

  夫妻双方均是定居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但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或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住外使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作如下处理: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离婚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律师 李群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92147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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