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
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
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隐
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
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处理非法同居案件中,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已达成协
议,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还是用判决形式一并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解除非法同居案件
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属于牵连之诉,应予一并处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的,
人民法院只须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直接写进判决书即可,无须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书。
三、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
十七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二十七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
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
居
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1990〕粤法民字第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达后,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这个《意
见》,审理有关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综合,特作请示:
一、双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时骗取了结婚登记,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对这种案件应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不够明确。
二、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三代内禁止结婚的对象(如表兄妹)骗取了结婚登记结婚,现一方提
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还是作为有登记的婚姻关系处理?
三、人民法院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根据《意见》规定,一律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
系,但双方对非婚生子女抚养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如达成协议,是分别制作判决书、调解
书,还是用判决形式一并处理?
四、女方在非法同居关系持续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该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参照婚姻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待女方分娩一年后才受理?还是受理后即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以后女
方分娩后因抚养非婚生子女发生纠纷才立案受理该抚养纠纷?
以上问题,请予复示,以利正确、及时处理有关案件。
199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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