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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日常经验法则,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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