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于2008年10月结婚。由于张女士与丈夫陈某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陈某一返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女士大打出手。这些都有派出所出警询问记录和居委会干部证明的证据佐证。2009年11月23日,陈某喝酒后又对张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女士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张女士决定与陈某离婚。2010年1月3日,张女士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女士问:我能不能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陈某与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某对张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某存在很大过错。
二、无过错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女士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所以,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给予张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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