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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鼎鸡商标涉嫌侵权 著名艺人家属索赔52万余元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5-14 12:11:28 阅读次数: 1774
 来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31日11:13    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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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淦创作的剪纸公鸡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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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鼎鸡所用的公鸡图案。

  本报见习记者 张瑞麒 摄

  经营三黄鸡、鸡粥等本地特色餐饮的“振鼎鸡”,已经在上海滩小有名气。一个引吭高歌的红色公鸡形象,几乎出现在每一家“振鼎鸡”的店招、橱窗或者内部装潢上,也因此颇为深入人心。

  可是,因为这只类似剪纸形象的公鸡,却引发了一场官司。王家兄妹四人认为,“振鼎鸡”所使用的形象,与已故的父亲王子淦的代表作《一唱雄鸡天下白》“实质性相似”,要求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52万余元。昨天,此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

  

       本报记者 丁元元

  民间艺人出身的王子淦,从事剪纸艺术五十多年,曾被评为“全国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他融合了南方剪纸清新秀丽、北方剪纸粗犷质朴的特点,逐步创造了自己简练、淳朴、华美的独特风格。

  据一份1979年的《工人日报》报道,王子淦创作了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该作品也被认为是王子淦的代表作,并被多次刊载、转载。

  2000年,一代剪纸大师王子淦去世,据了解,在此之前,他的妻子也已于1988年过世。

  今年5月,作为王子淦的法定继承人,他的四个子女将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被告‘振鼎鸡’擅自将王子淦创作的《一唱雄鸡天下白》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已构成对王子淦及其继承人的侵权。”

  法庭上,原告方认为:“虽然‘振鼎鸡’所用的图案和王子淦的剪纸作品并不是一模一样,但非常接近,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两者的对比图,并指出了两者存在8处相同或相似之处。原告之一、王子淦的三儿子王建中在法庭上表示:“我也是‘上海市工艺美术大师’,但我始终达不到父亲的境界。他简化了鸡头的剪法,使之不再沉重,他将鸡翅膀处理为波浪行,还将鸡尾巴处理为菊花花瓣的形状——这些都是独一无二的,是他独创性的东西。父亲创造了海派剪纸独树一帜的风格。”

  但被告方则拿了一本王子淦师弟万洪成的作品集《万洪成剪纸艺术》,指出万的作品和王子淦的作品相比,也存在这8点相似之处。以此想说明王子淦的鸡图很多人都能制得出来。

  而在昨天的庭审中,78岁的万洪成也出庭作证。万洪成表示,虽然自己和王子淦是一个师父教出来的,但是各自在剪纸风格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专业的剪纸艺人很容易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而且王子淦的作品却是很有独创性,所以被告方的说法并不成立。

  但是,被告方当即指出:“因为万洪成和王子淦之间存在着师兄弟关系,属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词法庭不予采信。”

  最终,双方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认为“两只鸡”存在8大相似之处

  ■构图均为单个公鸡侧影鸣叫姿态,腿部为单腿透视表现效果,无鸡爪造型表现,采用底座链接形式,公鸡底座的前后均有小草图案。

  ■鸡冠鸡冠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部为圆形,后部为锯齿形,鸡胡部(下巴下垂的肉)为圆形,鸡冠与胡部仅很少部分与鸡头连接。

  ■鸡嘴公鸡均为张嘴鸣叫的造型,且上喙细长,下喙较短。

  ■鸡眼均为简单圆形。

  ■鸡脖均为昂首雄叫的姿态。

  ■鸡翅膀均以波纹形状表现翅膀,且翅膀均为收起的姿态。

  ■鸡身从鸡头以下至鸡尾以前,除翅膀以波纹表现,其他身体部位均无任何图案,为大面积类似留白部分。

  ■鸡尾均以细长、互不交叉的线性图案表达,以线条的不同长度表现尾部形状,且第二根尾巴特别突出上扬,与其他尾毛长度和方向都不一致。

  关注

  艺人代表作是否具有独创性成庭审焦点

  王子淦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被告代理人表示:“《一唱雄鸡天下白》只是一幅剪纸作品,虽然这是王子淦的代表作,但它的形象未必是王子淦创造的。”原告方则坚称,该作品是王子淦独创的。

  “振鼎鸡”的“鸡”到底是谁设计的?

  在庭审中,被告方多次表示:“这个形象是我们公司自己的设计。”在原告方的追问下,被告代理人称:“相隔十几年了,当初设计时有很多人帮忙,现在肯定想不起来了。”

  原告方则认为:“由于剪纸艺术的特殊性,王子淦一生剪过很多幅《一唱雄鸡天下白》,每一幅都不可能完全相同。‘振鼎鸡’方面有可能直接盗用了其中一幅的作品,但我们目前确实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也可能是他们根据王子淦的作品进行了修改。所以我们主张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

  振鼎鸡如何使用这个形象?

  原告方认为,被告“振鼎鸡”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具体包括署名、修改、复制、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的权利。

  原告方表示:“据查,“振鼎鸡”曾于1999年、2003年分别将该形象注册为商标。”但被告方称:“这两次注册的商标,使用范围是面条等食品,并未作为餐饮企业的注册商标,而作为餐饮注册商标以及店招的是‘振鼎鸡’三个字的形象。”

  但原告方表示:“在振鼎鸡旗下27家门店的部门店招、玻璃门、内部装潢等处,以及在对外宣传中,均使用过类似于剪纸的鸡的形象。”对此,被告方也当庭确认。

  振鼎鸡使用这个形象有多久?

  被告代理人称,为了不让顾客感到厌倦,振鼎鸡的各种装潢也需要经常变换,这个剪纸形象是最近两年才换上去的。原告方则表示:“老上海都知道,振鼎鸡一直在使用这个剪纸鸡的形象,甚至早于‘振鼎鸡’公司正式成立的1996年。”

  证人万洪成则说:“十几年前,当我去振鼎鸡的时候,就已经发现了店堂内有这样一个作品,虽然对方没有告诉我它的作者是谁,但我立即看出,这应该是我师兄王子淦的作品。”

  剪纸鸡的形象会不会在“振鼎鸡”消失?

  原告方认为:“因为这只鸡的形象引人注目,让‘振鼎鸡’在市场推广上获利颇丰。27家门店使用了这么多年,即便支付50万元赔偿,折合到每家店,每个月的使用费大概也只有几百元。”

  被告代理人表示:“公司已经表态,这个‘鸡’的形象对我们并不重要,也没有为企业带来过什么盈利。所以就算以后不用这个形象,也没什么可惜。”

上海律师 李群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92147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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