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行字第13032号 【颁布时间】 1956-12-22 【实施时间】 1956-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 门人民法院: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
院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
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
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
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
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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