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遂将妻子杀死并用硫酸毁容抛尸。昨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刘吉超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35岁的故意杀人犯刘吉超系房县农民。2007年11月28日,刘吉超与被害人卢某登记结婚,后各自外出打工。其间两人因感情出现危机,商定于2008年4月20日返回房县办理离婚手续。据查,刘吉超怀疑卢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认为卢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遂产生杀死卢某之念。他购买了尼龙绳、硫酸,准备了手机数据线等作案工具。当月22日8时许,卢某按约定从其姐姐家返回房县军店镇上茅坪村11组刘吉超买的新房,准备同刘吉超一起去办离婚手续。刘吉超趁卢某不备,用手机数据线、尼龙绳猛勒卢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然后,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到卢某尸体颜面等部位,并将尸体从三楼房间窗户抛至楼后一废弃猪圈内逃离。同月25日,刘吉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罪犯刘吉超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后毁容、抛尸,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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