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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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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10 12:35:32 阅读次数: 869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铁路运输各基层法院执行庭: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统一关于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公告变卖的操作,解决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高院执行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院在执行实践中适用。《实施意见》下发后试行一年,期间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附:《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其附件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统一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依法进行变卖的具体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执行法院应自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次日起七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和《上海法治报》或《新民晚报》等报刊上刊登变卖公告;需变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刊上刊登变卖公告。公告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变卖成交的,可从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

  二、变卖公告应写明需变卖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基本信息、变卖原因、变卖价格、变卖期限、申请应买方式、支付应买价款期限、多人应买时的处理方式及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变卖公告样式见附件一)

  三、变卖公告期内,第三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多个第三人提交书面申请的,执行法院经评议,按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应买申请顺位。对确定的应买申请顺位,执行法院应作好记录,并告知相应的第三人。

  同日内收到多个第三人书面申请的,由执行法院经评议后,通知第三人到场组织抽签确定各自应买申请顺位,抽签结果应载明笔录,并经到场第三人签名。第三人经通知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到场代为抽签。第三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又不委托他人到场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应买申请。

  四、执行法院应在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发出交款通知(交款通知样式见附件二),要求其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钱款全额交至法院账户。

  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在该期限内全额交付的,执行法院应作出变卖成交书面裁定(变卖裁定样式见附件三),不必等到变卖公告期届满,并将财产已由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买受的情况,告知已知的在后顺位应买申请人。

  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逾期未全额交付的,视为放弃应买申请。执行法院应评议确定后一顺位应买申请人递升为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并向其发出交款通知。

  五、财产拍卖前,经执行法院通知,该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时未到场或虽到场但未表示优先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变卖公告期间,其申请应买的,执行法院仍应按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确定其应买申请顺位。

  财产拍卖前,因客观原因确未收悉参加拍卖通知的优先购买权人,在变卖公告期间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的,除执行法院已做出变卖成交书面裁定的情形外,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交款通知。该优先购买权人与执行法院先前已确定的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均在指定交款期限内足额支付钱款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由该优先购买权人变卖成交,先前已确定的第一顺位应买申请人缴付的钱款应及时退还。六、变卖公告期内变卖成交的,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移转。

  七、变卖公告期届满,无第三人申请应买、或最后一个收到交款通知的应买申请人逾期未足额交付钱款,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应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

  八、对根据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应予解除查封、冻结的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暂缓解封的,执行法院应区分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递交其与被执行人、第三人达成的第三人在七日内付款买受该财产的协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评议后可决定暂不解封,并向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告知若第三人届期未履行的,该财产将被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二)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未递交上述协议的,执行法院对该财产应依法解除查封、冻结。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本意见由高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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