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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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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04 14:19:03 阅读次数: 861


  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现将大检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目的、意义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关系到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不重视、不解决,减刑、假释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刑罚就无法正确执行,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性就得不到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目的就是为了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清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减刑、假释工作。

  二、大检查的案件范围和内容

  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重点是2001年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情况

  1.每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人数不含死缓减刑,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减刑、假释的人数,裁定变更或者不准予减刑、假释的原因;

  2.每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原判死缓的服刑人员减刑的人数,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数,减为有期徒刑的原因。

  二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做法

  1.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审理,其中采用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听证以及公示等方式的各有多少;

  2.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采取了哪些其他应对措施。

  三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l.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违法办案的情况;

  2.办案质量与效率存在哪些问题;

  3.有无违法违纪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有无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相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四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案件的办理情况

  1.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数量和理由;

  2.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以及未予采纳的案件数量和未予纠正的理由。

  三、大检查的方式和步骤

  开展减刑、假释专项大检查,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自查为主,上级人民法院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大检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6月开始到7月上旬,为动员、学习和部署阶段。这一阶段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好思想动员,使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到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明确大检查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部署大检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第二阶段从7月上旬至9月底,为自查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次大检查的案件范围、内容和要求,对本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认真检查。第三阶段,从10月开始至11月底,为抽查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和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第四阶段从12月至明年3月,为整改阶段。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操作规程。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律师 李群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921479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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