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修的期限划定。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修、鉴定;检修、鉴定应当在二旬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旬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修、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检修、鉴定应当在二旬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旬日。检修、鉴定周期超过期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3、检修、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回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修、鉴定外,不得使用。检修、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旬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划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尺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占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处理。
总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回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注:
1、检修、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
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修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修、鉴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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