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宗审结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出现在广东深圳。今天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法院5年前受理的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最终确认86家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43.9083亿元,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26.51%。
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已严重资不抵债。
记者了解到,深圳中院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后,制定出了一系列工作规范,平稳实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从行政清算程序到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
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国新介绍,由于证券公司破产案涉及国家收购个人债事宜,法院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未实际发放再贷款的情况下以其收购额度先行申报债权,确立了证券公司破产案中再贷款债权的预申报制度。同时,深圳中院创设债权审核原则,规范债权确认标准。在审理案件中还积极追收破产财产,依法处理关联债权。
据统计,为进行破产财产的清收与处置,深圳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多达105份,相关执行文书200余件,累计派出200人次前往全国13个城市进行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和办理过户。在大鹏证券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中,通过资产清收方式追回的破产财产共计3.48亿元,约占全部破产财产总额的四分之一;共计收回关联公司债权1.02亿元,基本解决了大鹏证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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