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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房产成中国家庭诉讼首恶 争产权抢遗产影响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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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成中国家庭诉讼首恶 争产权抢遗产影响和睦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18 15:27:50 阅读次数: 1330
城市婚姻家庭类案件大多与房产有关

  房产成为中国家庭诉讼“首恶”

  随着房价的急速增长,因房产产生的争议日益增多。据北京市朝阳法院的调查,除了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激增以外,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也有八成以上的纠纷系因房产而起或与房产争议有一定关联。房产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导致家庭关系矛盾的导火索。

  这些房产纠纷,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为争房产权属影响婚姻关系

  房产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保障,是夫妻双方都非常重视的财产。房产不仅成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的主要矛盾焦点,而且也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导火索之一。例如夫妻一方要求在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来作为一种所谓的婚姻的保障,另一方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和裂痕,可能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

  马女士与刘先生结婚五年,育有一女。马女士婚前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多次提出要求马女士在其婚前购买房屋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马女士未同意,刘先生便借此长期不回家。双方感情日渐淡漠。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并没有矛盾,都是因为房产,只要马女士同意在其婚前购买房屋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是六分之一也好,十分之一也好,只要房产上有他的权利,他就同意回家。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因此发生矛盾,不致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争遗产兄弟姐妹关系恶化

  在房屋价值较低的情况下,各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继承不会有很大的分歧,对于房产的争夺也并不激烈,继承案件也容易调解。但由于房价上涨,随之带来房产的经济价值提高、诱惑力很大,各继承人都想得到房产。调查显示,在被继承财产中有房产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九成以上的被继承人的争夺目标就是房产,双方争议最大的也是房产。而对作为遗产的房产现价值,各继承人往往无法达成一致,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导致继承纠纷案件争议大、审限长、调解率低。

  【案例】

  张先生与梁女士均系再婚,张先生再婚前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梁女士再婚前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尚未成年,一直与二老一起生活。后张先生与梁女士相继去世,留有张先生名下的房产一套。张先生的三名子女将梁女士的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的房屋归三原告所有。庭审中,梁女士的小儿子提交所谓的梁女士的遗嘱一份,内容为张先生生前口头说过要把自己对房屋的份额给梁女士的小儿子,梁女士也同意把自己的份额给小儿子。但该遗嘱是由他人代书,且没有梁女士签名,只有一个手印。经法庭询问,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记不清手印是否是梁女士的指纹。后三原告申请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经审理,法庭未认可梁女士遗嘱的真实性,按法定继承处理。并依照每位继承人所占房产份额的多少,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小儿子,其他继承人按各自份额分得相应的房价款。

  因房产分配不公父母子女矛盾加剧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现实中,因为房产系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多子女家庭,父母在对自己的一套或多套房产的使用和分配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导致未分到或未使用到父母房产的子女,对父母产生埋怨甚至怨恨心理,导致不赡养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更有甚者,多年对父母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父母无奈,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尽基本的赡养和探望义务。

  【案例】

  67岁的刘老太有两个儿子。原来的平房拆迁后,刘老太分得了两套两居室。刘老太自己住一套,让大儿子一家三口住一套。小儿子对此不满,长达五年时间对刘老太不闻不问。刘老太多次给小儿子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小儿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小儿子对其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庭审中,小儿子称,母亲住一套房、大儿子住一套房,他和父亲只能挤在不到40平米的小房子里。当初其母亲让其到拆迁办签字,逼其放弃权利。故其对母亲的做法非常不满,因此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没有和母亲联系。刘老太称,起诉并不是想要小儿子的钱,就是想见见小儿子,希望小儿子有空能回家看看她。法庭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刘老太赡养费200元。

  因房价上涨亲属间产生买卖纠纷

  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从事房屋买卖这类大额交易时,很多时候基于亲属关系和信任,往往不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房屋价款方面也有一定的优惠。购房的一方也往往仅向对方支付房款,随即入住,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基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几年后,卖房人反悔,起诉要求对方腾房或增加价款,买房人则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因多数情况交易之初并无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造成一定困难。

  【案例】

  王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集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王某与郝某是表亲属关系,现郝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郝某称:我于2003年8月份从王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约定价款为10万元。由于王某是郝某的表姐,因此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是王某单位分的房屋,王某说房产证在其退休前就能办下来,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再给郝某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合意后,郝某向王某交付了8万元的购房款,剩余2万元约定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2003年10月起至今,郝某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现王某已经退休,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要求王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王某称:我从未与郝某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是郝某准备结婚时,郝某的母亲也就是我的老姨跟我提出让我把涉案房屋借给郝某居住,因为我跟我老姨感情很深厚,所以答应了她的要求。我当时将涉案房屋借给王某居住,也是出于好意帮他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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