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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签订夫妻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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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提醒:签订夫妻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12 10:58:50 阅读次数: 837

  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鉴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基本没有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条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司法解释的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也有规定。体现到实践中,就是夫妻用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时候我们听到当事人说,签一份婚前协议,其实就是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另外之所以要“签”一份就是怕争议发生时,一方不承认口头协议的内容的,所以婚姻法也规定了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

  签订夫妻协议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否则可能协议本身会违法而无效。

  首先,协议约定的财产必须是夫妻两人的,不能对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进行约定,比如父母的财产,子女的财产。

  其次,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不能由其他人代劳,也就是说不适用代理的规定,必须是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沈洁律师曾经见到过双方父母为已婚子女拟定并代签的财产协议,这是无效的。同时签订协议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婚后患有精神疾病等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再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情形。比如夫妻一方用暴力威胁对方签订的协议,是可以被另外一方所撤销的。

  最后,协议不能用于规避法律和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协议不能约定无收入的一方赡养老人,而有收入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或者说生男孩房产归女方,生女孩女方就不能得到财产;或者说财产归做生意的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方仅能获得生活费若干。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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