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姚某在经营车辆维修业务期间,由自己或指使黄某,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送来维修的车辆开出维修车间,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先后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近10万元。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姚某承包一家汽车修理公司的一间厂房并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利用工作之便,从2008年10月至今年3月,姚某先后将多辆维修汽车私自开出厂房,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其中一辆停放在姚某处修理的甲壳虫汽车在三个月内被撞3次,共骗得保险理赔款3.9万余元。姚某还指使黄某将车开至交通事故多发地,两次就骗得保险理赔款3.6万余元。2010年3月,甲壳虫车主王女士发现姚某不法行为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姚某逮捕归案,随后黄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本人或指使黄某,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其中姚某涉案数额巨大,黄某涉案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姚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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