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明知他人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出借资金的。
违法活动的范围比犯罪活动外延更大,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贩卖假币、组织黑社会团伙、走私、行贿、发放高利贷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仍为其提供借款,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借款给他人用于贩毒的,即使不构成犯罪,对非法借款部分可以进行收缴、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二种,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包括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第三种,企业间进行民间拆解,并且收取利息的。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本金可以返还,利息予以收缴。
第四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出资人不参与共同经营,不承担经营分险,体现为保底条款,无论经营是否盈利,都可以按固定比例享受分红。明为联营,实为借贷,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合同无效,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第五种,非法债务。
比如赌债、青春损失费、高利贷中超过法定最高利息部分的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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