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一档电视相亲栏目中,孙雅莉女士与男嘉宾鄂皆豪相识相爱。为表示自己的诚意,男嘉宾鄂皆豪实现自己的承诺,送给了孙雅莉女士一辆宝马汽车作为定情礼物,并登记在孙雅莉名下。
礼物宝马汽车成争议 “赠予”如何定义是关键
但是,热度过去之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分手过程中,其他都好说,唯一这辆价值30多万的汽车成为争议焦点,一方想要回来,另一方不愿意还。
男女双方交往期间赠与对方的大额财物应该如何界定?结婚不成,男方是否有权收回赠与对方的汽车?昨天(1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
与此前对宝马车是鄂皆豪出资购买提出异议不同,孙雅莉一方在法庭上认可双方在参与某电视台婚恋节目录制期间结识,之后鄂皆豪买了一辆宝马318车登记在孙雅莉名下。审判长要求双方就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男方称宝马车系结婚“彩礼” 女方否认
审判长:原告方出资购买宝马车是否是为结婚做准备?原告方要求返还宝马车相关款项是否合法有据?双方对此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包括照片、购车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赠宝马是为了与被告结婚。
原告代理律师:通过照片可以看出,被告与原告家人进行了会面,原被告确实进入了谈婚论嫁阶段,而案外人与被告通话录音证明,被告确实要与原告结婚,但因为被告认为原告的家庭条件不如想象的好才不打算结婚。
孙雅莉认可,曾说“我一北京女孩,嫁给你外地的,你一宝马三系就完事了?”但是代理人却当庭提出孙雅莉提出分手不是物质原因。
被告代理律师:原告在与孙雅莉交往过程中,还与其他女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该事实证明原告的行为已触及道德底线,也证明了原告不是以结婚目的与被告交往,更谈不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是为了炫耀其财富,获得被告的好感,以达到玩弄女性的目的。被告孙雅莉不受利益诱惑,断然与道德败坏的原告分手,应该得到司法审判机关的良性评价。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两位代理人一再提到原告炫耀财富的行为应当受到指责,被告不劳而获的行为又该受到如何评价以及处分?希望法院公平对待。
原告方主张,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初出于风俗习惯,作为彩礼赠送的宝马车,因结婚不成,理应返还。
巫昌祯:本案中宝马符合彩礼定义可申请索回
原告代理律师:宝马汽车是原告出资购买,属于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对方,并非单纯以无端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是附有条件解除赠与的行为。如果婚约被解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行为应当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之前的状态,也就是返还给赠与人。
对此,被告方强调,北京没有赠彩礼的习俗,宝马车并非因婚姻压力送出的彩礼。
被告代理律师:原告与被告是在相亲录制节目相识,敢于上这档节目就足以说明原被告的时尚,又谈何习俗?故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被告方还提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不受法律保护。
被告代理律师:婚姻涉及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所附条件,违反了《民法通则》103条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因此所附条件无效,应是不附条件的赠与。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非诚勿扰”的婚恋理念到底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体现,仍然是坊间热议的话题。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是“彩礼”的概念在法律上怎样认定?本案里的这辆宝马车又该不该被看成是彩礼呢?对此,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认为:宝马轿车与恋人间赠送的小礼物有本质区别,带有明显的要求婚姻的目的,符合彩礼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本案涉及的宝马车应该属于可以申请索回的三种情形之一。
巫昌祯: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付给一部分金钱或者物质东西的民俗,结婚为条件,不结婚不叫彩礼,属于彩礼范畴的一般赠与不一样。如果年轻人在恋爱期间互赠一些礼物,表示爱意不能算彩礼。送宝马车的人一定是经济上比较丰厚有钱的人,并显示我比较有经济实力,你现在可以跟我结婚了。司法解释二有一个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个是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却没有进行生活,第三婚前给付的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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