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某中学15岁的初三年级学生小赵,2004年年底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共花费1200元。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小赵的家长认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遂将通讯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买卖无效,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20元。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5岁的小赵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时,他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购买手机所产生的花费及相应后果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因此,海淀区法院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间的买卖无效,并判决通讯设备公司返还小赵货款1200元。
律师分析:《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购买手机花费1200元,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数额过大,因此法院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之间的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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