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将房屋留给子女,但最终,子女却不一定就能拿到房屋的所有权。日前,谷女士和儿子就遭遇到了前夫的“赖账”。 谷女士称,她和丈夫因感情破裂在两年前协议离婚。两人在分割财产时约定,将共有的一处三居室留给儿子所有。由于儿子现未成年,房屋暂归负责抚养儿子的谷女士照管。协议离婚后,谷女士要求前夫立刻搬出去,谁料想,前夫竟然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房屋赠与。更让谷女士意外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前夫的这个“无理”要求。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夫妻协议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于赠与的财产大多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权属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往往引发诉讼。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实际就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撤销。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撤销呢?为此,记者咨询了市中级法院相关法官。 法官对此解释说,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也有人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认定上很难把握,甚至会出现相同案件、两种截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不少当事人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可能带着各种情绪草率处理,一旦完成离婚登记,急于离婚一方则往往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耿耿于怀,这样,离婚协议的安全隐患也就暗生滋长了。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得不严密,事后可能就会发生新的麻烦和纠纷,因此,应当慎重对待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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