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的女友小敏与其丈夫是大学时的同学,两人是经过8年恋爱才结的婚,本来感情是很深的。两年前,小敏丈夫去国外留学时,曾千百次保证要尽快将小敏也接到国外去伴读。岂料,其丈夫到国外不久,就与当地的一名小姐之间有了私情。其丈夫还写信回来说,根据其留学国的法律男人可拥有数个妻子,希望小敏不要介意,他仍然爱她。小敏收到来信后,肺都气炸了,下定了与负心郎离婚的决心。但有人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由于小敏丈夫已在外国定居,小敏应到其丈夫定居国起诉。小敏想不到事情这么复杂,十分着急,特委托我来信咨询一下。
离婚律师解惑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诉讼管辖权的有关问题。首先,我们要宽慰你们的是,来信中所说的麻烦情况并不存在,这说明一部分人对我国现行诉讼管辖制度并不十分熟悉。根据我国的现行诉讼制度,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至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小敏如果提出离婚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5种情况,其本人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她完全可以在国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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