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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 → 婚前一方购楼房 增值部分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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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楼房 增值部分应分割
来源: 上海律师法律服务网 作者:李群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30 11:12:27 阅读次数: 716

  近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分割财产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婚前父母为其购买楼房一处,被告要求分割,经多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是该院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成功调解的离婚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曲某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曲某父母购买的楼房内。楼房产权登记在曲某名下,属按揭贷款购房,贷款由家庭收入偿还。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已分居近一年。今年8月,曲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卢某离婚。卢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居住的楼房进行分割,理由是该楼房是结婚时其提出要求后,由曲某父母购买的,至少应有一半属于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曲某,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曲某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曲某对卢某进行补偿,卢某应得到这部分补偿款。

  此案争议焦点是楼房分割,经几次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都未能达成协议,但法官们并没有放弃,经与双方代理人多次沟通,并将此案涉及的司法解释详细讲解给双方亲属,最终用法理说服了双方亲属,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曲某补偿卢某财产款2万元并当庭兑现,此案圆满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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