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护工余阿姨照顾孤老沈老伯12年,退休后还经常去看望老人。4年前,沈老伯因病去世,其姊妹将老人的抚恤金、丧葬费等2.5万余元捐给学校作为助学基金。这一做法引起了余阿姨的不满,她提出老人曾答应为报答自己多年的照顾,曾表示去世后这笔钱归她所有。于是,余阿姨将沈老伯的姊妹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沈老伯一生没有结婚,膝下也没有儿女。1995年,从上海一所中学退休后,沈老伯住进了浦东的一家敬老院。当时,余阿姨在这家敬老院工作,并负责照顾沈老伯的生活起居。余阿姨对沈老伯格外关照,沈老伯对余阿姨也非常信任。1999年开始,沈老伯还将自己的两张工资卡交给余阿姨保管,每个月的医疗费报销事宜也都由她操办。
2003年,余阿姨从敬老院退休,但她仍然每月到敬老院看望沈老伯,沈老伯生活、经济上的事情也继续由余阿姨管理。2007年12月,沈老伯不幸病逝。
沈老伯身故后留下了2.9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以及2000余元的住院报销费。为此,沈老伯生前所在学校联系了沈老伯的姊妹协商遗产处理问题。沈老伯的四个姊妹商量后一致决定将其中的2.5万元捐赠给学校成立助学基金奖励优秀学子,同时考虑到余阿姨曾帮助过沈老伯,故将剩余的6000余元作为报酬分配给余阿姨。
对此,余阿姨并不满意。余阿姨提出,沈老伯生前特别关照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均由自己领取。余阿姨找到学校和沈老伯的姊妹交涉,却遭到了拒绝。于是,余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沈老伯姊妹与学校签订的《捐赠意向书》无效,并由自己领取2.5万丧葬费及抚恤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而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则是对被继承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沈老伯无妻儿,其姊妹是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权利主体。沈老伯的姊妹与学校签订赠与合同,将2.5万元抚恤金及丧葬费赠与学校作为助学基金,是权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也表示接受,且该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驳回了余阿姨的诉讼请求。
此外,沈老伯的姊妹已经考虑到余阿姨对沈老伯生前的照顾,将沈老伯的住院报销费、补充养老金等作为遗产,全额分给了余阿姨。余阿姨虽然主张在照顾沈老伯的过程中有经济付出,暂且不论是否属实,这也仅是余阿姨和沈老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如果余阿姨认为沈老伯还有其他遗产则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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