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调解离婚时,对于男方以结婚需要向他人借款未了结,现债权人将这对离婚的男女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应归还苏先生借款12万元;驳回苏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苏先生与吴先生系朋友关系,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19日,吴先生出具借条1份,确认他曾因结婚需要向苏先生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同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半年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吴先生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张所欠苏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因此,法院在结案时未作相应处理。2010年3月,债权人苏先生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其借款12万元。
在法庭上,苏先生诉称,吴先生与陈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他俩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未就吴先生向其所借的12万元进行处理。因为这笔借款发生在吴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
吴先生辩称,这笔借款属实,并主要用于与陈女士结婚购房的首付。双方离婚时,陈女士分得了一半的房产,因此,她同样有责任与其分别承担一半的债务。
陈女士辩称,在离婚之前,吴先生从未向她提及过这笔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且根据当时两人收入状况,亦无借款之必要。陈女士认为该借款事实不存在,现在吴先生自认借款成立,则应视为其个人债务,不应共同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讼争的12万元借款,除“借条”及吴先生自认外,苏先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而且“借条”系吴先生事后补写,时间在离婚前不久,而“借条”内容表述,吴先生称为结婚需要而借款,这难以确认该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无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综上,该笔借款虽因吴先生的自认而得以确认,但该自认效力不及于陈女士,因此,应由吴先生独自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现苏先生主张他俩共同清偿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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