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居高不下,购房者都希望楼盘优惠幅度大些,总价几十万元的房子,打个小折扣,来去都有数万元,江苏省镇江市某楼盘销售经理借机谋利,打着优惠的旗号借职务便利收取购房者好处费十余万元。近日,该名销售经理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赃款人民币8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十二岁的杨某,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08年被公司派驻镇江负责该市丹徒新区某楼盘的销售。据杨某交待,公司在代理销售期间与开发商对销售的房屋有约定底价,对高于底价,低于销售价的这部分房款他是有优惠幅度决定权的。因此,每当购房者来售楼处买房子时,如果在价格上要求优惠幅度比较大,杨某就会向他们索要好处费,一般优惠5万元的好处费是1万元,购房者都会欣然应允。据统计,杨某担任销售经理期间共售出近50套房屋,2009年8月-11月销售的房屋中有15套在销售过程中收取好处费,少的5000元,多的10000元,总计收取13.6万元,这15套房屋均在总价基础上优惠5万元。
2011年3月10日,因群众举报,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经侦大队找到杨某了解情况,杨某主动交待了收取多名购房人好处费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宣判后,问及杨某为何敢在短短四个月收取好处费十余万元,杨某后悔不已:“我是销售经理,只要房子总价高于底价我就有决定权,当时我觉得自己帮购房人把房子价格便宜下来,他们也得到实惠,所以拿他们一些好处费也是应该的,我没有强迫购房人给我好处费,双方都是自愿的,我现在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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