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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由此可见,如合伙人退伙时已经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了分割,那么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欠的债务,应由合伙企业来清偿。反之则由合伙人承担,即使退伙了,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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