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的寻先生出于好心让朋友搭乘自己的摩托车,不想却搭出了意外——朋友在乘车过程中脚被绞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寻先生被告上法庭。“真冤枉啊!做好事还惹官司。”更让寻先生感到吃惊的是,法院判决他对此事要承担一定责任,赔偿无偿搭乘摩托车的朋友8000元损失。
【案情回放】好心搭载朋友意外受伤
家住湘阴县城西镇湘庆村的寻先生与彭某是多年好友,平日关系甚好。今年年初的一天,受彭某所托,寻先生无偿善意骑摩托车送彭某回家。岂料,彭某在乘车过程中,不小心将左脚伸到了摩托车后轮内,导致受伤。随后,彭某住进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万元。出院后,彭某落下伤残,经司法医学鉴定属十级伤残。
这让彭某有些难以接受。他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寻先生协商。协商未果后,彭某将寻先生告上湘阴法院城西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辩称】做好事不应该担责
“是他要搭车的,我只是好心帮忙。”寻先生认为,彭某受伤的损失不应由他来承担。因为彭某在乘坐自己的摩托车回家时,因双方认识且系熟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只是一种搭乘关系。
【法院判决】司机赔偿乘客8000元
湘阴法院城西法庭审理认为,彭某搭乘了寻先生的摩托车,寻先生就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因乘车致其受伤,寻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彭某在乘车时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而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5月23日上午,经过办案人员的普法教育,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寻先生赔偿彭某各项损失8000元。
【律师析法】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
本案中车主寻先生有义务承担原告彭某的部分损失。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没有过错也应对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在乘车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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