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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男子抵押房屋贷款妻子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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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抵押房屋贷款妻子不认账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10-18 12:42:41 阅读次数: 1009
刘先生为向典当行借款60万元,将名下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并签订抵押合同。刘先生的妻子孙女士得知后,认为丈夫和典当行恶意串通,损害了自己利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起诉。

  孙女士起诉称,今年年初,丈夫刘先生为向典当行借款60万元,将名下一套位于海淀区的60多平米的房屋抵押给了该典当行,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孙女士认为,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虽只写了刘先生一人的名字,但是她与刘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她对于丈夫刘先生抵押房屋并不知情,该抵押已损害了她的利益,因此抵押合同应归于无效。

  庭审中刘先生说,抵押的房屋确实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抵押时并未征得妻子的同意,现在同意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而典当行辩称,他们在审查房屋产权关系时只能确认登记内容,现在被抵押房屋的房产证上明确记载此房屋是刘先生单独所有,而非夫妻共有,典当行已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抵押合同应属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从登记时发生效力。此案中,房产证明中记载被抵押房屋由刘先生单独所有,在孙女士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她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典当行已经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现在孙女士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请。

  ■法官释案

  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内容,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论涉案房屋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的立场出发,都不能以此对抗信赖该内容的善意第三方。至于刘先生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利,孙女士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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