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2月到苍山某加工厂工作,由于该厂属加工行业,经常隔三差五地要求职工加班赶产量。2011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需限期交货,厂长再次要求职工加班。在此之前,职工已经连续加班两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觉得身体吃不消的李某向厂长提出不加班,遭到拒绝,李某一气之下,按照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为此,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其予以辞退的决定。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很显然,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辞退拒绝加班的李某更是不合法的。仲裁委于是裁决:加工厂对李某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http://www.lawyers888.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合同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律师|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律师网|律师函|上海专业律师|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上海债权律师
上海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