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被认定为因公死亡,获肇事司机足额赔偿后再诉请工亡赔偿难获支持。10月11日,江西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某施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0年9月21日早上,其亲属上班途中被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1月24日被劳保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后申请仲裁被裁决驳回。原告认为该裁决于事实、法律不符,作为亲属依法应当获得工亡等赔偿共计584394.92元,为此特向法院诉请。
被告某施工公司辩称,原告已得到交通事故肇事司机345000元的赔偿,超过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数额,不存在补差额的情况,其主张“双赔”有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且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因第三人引起的工伤赔偿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此外,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15942.9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共计应为172576.92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由劳动关系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等费用,已由伤亡职工亲属领取的,用人单位不应再发给因工死亡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原告已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款345000元,超过原告应获得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医疗费用人民币172576.92元,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已得到保障,遂作出上述判决。
http://www.lawyers888.com
http://www.lihun666.com
律师联系方式:15921479030
上海律师网|上海公司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上海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函|上海专业律师|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律师||上海债权律师 上海律师网 |